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在推动学校科技进步和学术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标志性成果的产出,加快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与学术成果奖励的主要包括:获奖科技成果、获奖专利和高水平学术论文等。

第三条授奖对象是获奖科技成果、获奖专利和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完成人,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科技与学术成果奖励的评审和颁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获奖科技成果奖

第五条学校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成果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再分别按获奖金额给予5倍、4倍、3倍的奖励。

(二)对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国防科学技术奖、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按获奖金额再给予等额奖励。

(三)对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按获奖金额再给予2倍奖励。

对获得黑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成果,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按获奖金额再给予等额奖励。

(四)对获得具备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的国家一级学会/协会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按获奖金额再给予等额奖励。

以上各种奖励学校应为第一完成单位,且以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登记备案为准。

第六条学校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分别按照学校奖励金额的50%、30%给予奖励;学校为非前三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奖励5万元。以学校有获奖证书,且以科研院登记备案为准。

第三章专利和学术论文奖

第七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第八条 主持制定并颁布实施国家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主持制定并颁布实施行业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

第九条学校对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所属单位和第一完成单位均为哈尔滨工程大学(英文为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和著作进行奖励,高水平学术论文具体以统计年度内国家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数据为准。奖励标准如下:

(一)论文发表于Nature或Science的,每篇奖励50万元。

(二)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根据期刊所属分区位置(SCI分区标准依据中科院发布的分区数据;SSCI分区标准依据JCR分区数据)进行奖励,在本学科第1区每篇奖励1.5万元,在本学科第2区每篇奖励1万元。被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三)设立高水平SCI论文特别奖:热点论文每篇额外奖励2万元;高被引论文每篇额外奖励1万元。

(四)对于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的著作,每部著作奖励2万元。

第十条鼓励与校外单位合作完成高水平SCI论文。以学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SCI热点论文每篇额外奖励1万元;以学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SCI高被引论文每篇额外奖励0.5万元。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每年由科研院提出奖励清单,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各项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集体和个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照章纳税。

第十二条被授奖单位取消获奖资格或发生违反科学研究规范,给国家和学校带来损失和影响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学校取消评选奖励资格,追缴已发奖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其他推动学校科技发展的重要成果、重大事项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及团队,由科研院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学校 2015-2016年度以后的科学技术成果按本办法执行,《哈尔滨工程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校科字〔2014〕56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社科基金奖励办法》(校科字〔2014〕57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论文奖励实施细则》(校科字〔2014〕58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办法》(校科字〔2014〕59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