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20号令)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等工作的教学和科研运行实体。实验室管理包括实验室设置,仪器设备、设施、房屋场地使用维护与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安全保密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顶层文件,与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共同构成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要以提高实验服务能力水平,提升设备使用效率为目标,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高水平服务,成为支撑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公共平台。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设置。实验室的设置以学院为单位,面向全校服务的公共实验室和跨学院实验室由学校另行指定主管机关或依托学院负责管理。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学院直管和依托基层学术组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本学院和依托本学院管理的实验室管理组织框架,并确定组织框架下各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和房屋场地。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技术人员应培训上岗,熟练掌握有关实验仪器设备、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配合仪器设备、设施使用人员做好各项实验工作,并做好实验室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实验室其他人员以及进入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设施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 仪器设备、设施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管理要做到责任人明确、设备完好、标志清晰、档案完整,明确涉密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定、维修等各项工作。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和计量设备要重点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各实验室要积极开展仪器设备、设施的开放共享。开放共享工作要做好工作档案,涉密设备进行开放共享前要进行保密审查。各实验室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为目标,充分利用实验室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九条 安全保密管理。实验室的运行要满足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环保安全、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治安、消防、保密等各项工作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管理。要积极开展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的策划、论证和申报工作,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实验室管理各项工作。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实验室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管理体系。

(二)审核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组织协调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四)负责组织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单位,是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掌握学校实验室的整体分布情况和各学院实验室管理的组织架构。组织落实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决议。

(二)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配合发展计划处开展科研有关条件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查等工作,提升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能力和水平。

(四)统筹组织做好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申报、建设、运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本科生院是学校实验教学和校级、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实验教学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监督实验教学各项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组织引导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负责配合发展计划处开展教学有关条件建设项目论证、审查等工作,提升实验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监督全校实验教学工作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认定、运行、管理,统筹组织做好省部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申报、建设、运行、评估和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发展计划处是学校实验室固定资产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论证和统筹安排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房屋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房屋场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监督管理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和房屋场地等基础信息。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等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设施完好率。

(四)组织推进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和绩效考核,提高仪器设备、设施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处是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将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并牵头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核定、人员聘用、培训、晋升、考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指导实验室技术安全、消防、治安等安全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九条 保密处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指导实验室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是本学院实验室和依托本学院管理的学校公共实验平台、跨学院实验平台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明确学院分管领导负责统筹本院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工作。采取学院直管和依托基层学术组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本学院实验室管理组织框架,落实管理责任。

(二)组织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实验室人员、设备、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及应急预案。

(三)组织论证本学院实验室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学院固定资产投资方案,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设施和房屋场地建立台账,并对学院统管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和房屋场地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四)根据本院实验室实际情况拟定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各项工作。

(五)组织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仪器设备采购、维护、保养、检定、维修、开放共享等各项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提高仪器设备、设施使用效率。

(六)负责学院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施、运维、耗材等经费的分配、监管及使用效益评价。

(七)发挥实验室公共服务职能,积极组织实验室开放共享,不断提升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八)组织整合本院实验室资源,做好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的申报、建设、运行、评估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在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统筹领导下,做好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由学校各机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推进落实实验室管理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制定各项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各项工作实施细则,保证各项工作责任明确和落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做好本院实验室发展规划,统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不断优化调整实验室设置框架,逐步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最大化提高仪器设备、设施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试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每年定期形成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取随机和定期、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实验室的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仪器设备、设施使用状况,以及教学、科研、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检查部门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监督检查结果,对于发现的问题,实验室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备检查部门,在整改完成后,检查部门要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出现重大问题、整改后反复出现问题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约谈、通报、罚款、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校资管字〔20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