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广大青年教师积极从事高水平基础研究工作,努力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资助,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项目组予以奖励,为规范奖励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指学校作为依托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奖励按如下方式实施:第一部分为课题组立项奖,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5%进行奖励,在立项后以现金形式奖励项目组;第二部分为单位立项奖,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10%进行奖励,在立项后以业绩津贴形式拨付项目组所在单位,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第三部分为质量奖,在项目取得任务书规定的全部研究成果并按期结题后以现金奖励项目组,分三个等级实施,一等奖指结题评价结论为“优秀”,奖励课题组资助总额的15%;二等奖指结题评价结论为“良好”,奖励课题组资助总额的10%,三等奖指结题评价结论为“合格”,奖励课题组资助总额的5%。
第五条 项目未能正常结题,或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行为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终止的,学校取消全部奖励,并追回已发放奖金。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离本校,调离后不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七条 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专项业务费”,学校按照立项数量,每项投入5000元,滚动使用,用于项目申请评审、咨询和差旅等费用,由科技处统筹管理使用。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核定本奖励的范围、额度,人力资源处负责发放本奖励所指业绩津贴,财务处负责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第九条 获奖人员领取奖励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2010年度及以后立项项目有效,2007年9月18日印发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