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推荐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更好的选拔优秀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确保“推免”标准严格明确,“推免”程序规范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的“推免”工作,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任副组长,学院党委领导担任过程和程序监督负责人,学院教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推免”工作小组应不少于7人(人数为单数),其成员包括学院领导、专家和相关学生工作负责人。

第三章“推免”工作程序

第五条本科生“推免”分为学优推免(指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的推免)、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人才推免(指服务国家船舶动力行业发展需求学生的推免)和个性化人才推免(指对学习成绩良好,在某些专业或学术方面具有突出的才能,具有相关业绩证明并经过相关专家认可的学生的推免)三种。我校推免生只可选择上述项目中的一种进行申报,推免名额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类型。

第六条学优推免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公布推荐条件、办法、推免名额,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报名,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学院根据2014级本科生数(能源与动力工程179人,轮机工程63人,共计242人),按专业人数比例确定各专业推免名额如下:

推免类型

推免总数

能源与动力工程分配名额

轮机工程分配名额

学优推免

32

24

8

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人才推免

11

8

3

个性化推免

6

6

(二)院教务办对报名学生进行学习成绩方面资格审核,审核条件为第十条。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报名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加分方面资格审核

(三)征求本人意见确定申报志愿,志愿确定后不得更改。根据学校“推免”委员会分配的名额、综合成绩排序、本人志愿拟出推荐资格名单,推荐资格的名额按学校分配名额的100%确定。

(四)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审核推荐资格名单,依最终成绩和学校分配的名额排序,确定学院推荐的名单,并将审定后的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名单公示3天。

(五)此名单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学校“推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学优“推免”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人才“推免”条件

第七条对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生要全面衡量,考察范围包括思想品德和从业素养(重点考察诚信律己的言行、社会责任的肩负、团结协作的精神、科学态度的严谨)、学习成绩、专长等方面。对象为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学生须征得定向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遵纪守法,品行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九条身体健康,符合研究生报考体检标准。

第十条推免生在校学习期间前6学期课程(不包含通识教育选修课)正常考核学习平均成绩80分以上。首次考试(不包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且已通过。统计学习平均成绩时,按首次考核成绩计算,有自主考试成绩的课程按高分计算,办理过缓考的课程按缓考后的成绩计算。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注:学习平均成绩=∑(学分×课程成绩)÷∑总学分

(考查课成绩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30分计。缺考0分。)

第十一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人才推免条件:除符合上述学优推免基本条件外,该项目学生需获得学院导师的同意接收意见。

第十二条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学生,可以进行加分,综合成绩=学习平均成绩+∑加分,最后按综合成绩确定出建议“推免”排序,出现条件不符合或自愿退出等情况由后面学生递补,学优“推免”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人才“推免”分开排序。为选拨一批生源质量好,综合素质高,实践创新能力强的免试硕士研究生,学院依据本科生院《关于推荐2018年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及校教字〔2014〕16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学院结合自身情况,制订如下加分细则:

(一)学术科技竞赛及学术成果类加分:

1.学生学术科技竞赛(有效名次为前三名)加分

(1)在竞赛获奖和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证明材料上,有指导教师的由指导教师签字,无指导教师的由学校或学院组织方签字认可;

(2)竞赛库A类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平均分上加1.80分,二等奖平均分加1.32分,三等奖平均分上加0.84分;

(3)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获得立项并顺利通过的加0.50分,获得专家评价优秀的加1.20分;

(4)竞赛库B类(含省级或赛区)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平均分上加1.20分,二等奖加0.84分,三等奖加0.48分;

(5)学生以同一学术科技作品参加不同竞赛并获奖,以最高奖项计算,不累加。学生同一年度参加同一竞赛并以不同参赛作品获奖,可以累加。由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产生出的科技创新作品获奖,以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6)国家级和省级竞赛的认定,请参考附件一《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学术科技竞赛认定细则》。

2.学术论文、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加分

(1)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有效名次为前两名,下同)被SCI收录加1.80分,被EI收录加0.60分,被CSCD期刊源收录加0.60分,被ISTP收录加0.30分;

(2)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加1.80分;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第一完成人加1.80分。

(二)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类加分:

依据学校团委、学生处建议执行,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类加分上限为0.5分。

(三)体育、文艺特长类加分

1.该项加分依据学校体训部、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建议执行;

2.体育类、文艺特长类可以累加,加分上限1分,超过1分的按1分计算。

(四)社会工作类(学生干部)、校院两级学术科技竞赛、校院两级荣誉表彰加分

社会工作类(学生干部):

1.学生干部“推免”加分的基本条件

(1)必须由学校和学院认定资格的学生干部;

(2)工作必需满一年以上;

(3)学生干部必需具备工作勤恳,兢兢业业,甘心为学生服务,并为学院的学生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品学兼优等条件;

(4)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成绩必需在合格以上。

2.学生干部“推免”加分标准

(1)在校级学生组织中担任正职负责人的现职学生干部加0.4分,副职负责人的现职学生干部加0.3分,下设部门正职负责人加0.2分,副职负责人0.1分,普通学生干部0.05分(校级学生干部身份认定将由相关部门证明);

(2)在院级学生组织中担任正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加0.3分;

(3)在院级学生组织中担任主要副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加0.2分;

(4)在院级学生组织中担任部门正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加0.16分;

(5)在院级学生组织中担任部门副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加0.1分,在院级学生组织担任普通学生干部工作满三年的学生干部加0.24分,满两年的加0.16分,满一年的加0.08分;

(6)在班级中工作满三年的主要负责人加0.24分,满两年的主要负责人加0.16分,满一年的主要负责人加0.08分;

(7)在班级中担任副班长工作满三年的现职学生干部加0.24分,两年加0.16分,一年加0.08分;

(8)班委或团支部成员工作满三年的现职学生干部加0.24分,满两年的加0.16分,满一年的加0.08分;

(9)担任过多个学生干部职务的学生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累加;

(10)因工作原因被学院免职的学生干部,取消其加分资格。

学生干部“推免”加分上限为0.4分,超过0.4分的按0.4分计算。

校院两级学术科技竞赛类(有效名次为前三名):

1.学校“五四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加0.48分,二等奖加0.30分,三等奖加0.18分;

2.学校科技作品竞赛由学院承办的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加0.36分,二等奖加0.24分,三等奖加0.12分;

3.校级学生重大型科研立项获得立项并顺利通过结题加0.48分,学生普通型科研立项获得立项并顺利通过结题加0.30分/次,校级科研训练计划获得立项并顺利通过结题的加0.30分/次;

4.学院组织的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加0.24分,二等奖加0.12分,三等奖加0.06分。学院学生重大型科研立项获得立项并顺利通过结题加0.24分,普通型加0.12分;

5.学生以同一学术科技作品参加不同竞赛并获奖,以最高奖项计算,不累加。学生同一年度参加同一竞赛并以不同参赛作品获奖,可以累加。由科研立项产生出的科技创新作品获奖,以最高分计算,不累加。同一学术科技研究项目参加不同立项,以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6.在竞赛获奖和科研立项证明材料上,有指导教师的由指导教师签字,无指导教师的由学校或学院组织方签字认可;

7.校院两级学术科技竞赛必须在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并被认定的;

校级、院级荣誉表彰类

1.校院两级荣誉必须是学校和学院相关部门认定的;

2.学校“三好”标兵、“优干”标兵加0.5分/次,“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共青团干部”、“校优秀共青团员”、“校优秀志愿者”、“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加0.12/次;

3.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0.06/次;

社会工作类(学生干部)、校院两级学术科技竞赛、校院两级荣誉表彰加分上限是0.6分,超过0.6分的按0.6分计算;院级以上三类加分上限是0.5分,超过0.5分的按0.5分计算。

(五)同一名学生所有类别合计加分上限为3分,超过3分按3分计算。

第五章个性化“推免”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个性化“推免”的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2.申请个性化人才推免的学生必修课综合平均成绩必须在65分以上(含65分)。

3.必修课无未通过课程。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各类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科技创新竞赛,荣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团队参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前5名、省级二等奖前4名、省级三等奖前3名有效)。学生参加的学术科技创新竞赛最多认定5项。

根据《关于开展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校外创新创业竞赛获奖项目认定的通知》的要求,个性化推免学生的学术科技竞赛获奖情况需经过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认定,未认定的项目不能作为个性化推免的依据。学院按照《学术科技创新竞赛获奖得分分值对应表》核算学生学术科技竞赛获奖得分。

5.在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论文、专利等其他学术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由学院审核,合格者可申请个性化人才推免。其中,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由本科生院负责认定。

第十四条个性化推免学生需提供学院科技创新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表。

第十五条个性化人才推免需符合以上条件,个性化人才推免评审由学院组织,采取学生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答辩时间另行通知)。推免评审小组专家听取学生答辩。专家综合考虑学生答辩情况、学术科技创新竞赛获奖及其他成果、成绩情况、学术研究情况以及学院科技创新指导教师推荐意见对学生的答辩进行打分,答辩满分100分。

学院根据学生的必修课综合平均成绩及答辩得分,得出个性化推免学生的综合成绩=必修课综合平均成绩+答辩得分,最后按照综合成绩确定出建议推免排序。

第六章网上报考及录取

第十六条教育部建立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推免生(含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推免生工作。

为促进学科的交叉融合,学校支持获得我校推免资格的优秀本科生报考我校其他学院相同(相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获得我校推免生资格报考我校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免试读博

1.直博生

报考我校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轮机工程、水声工程专业的推免生可直接申请直博生,并由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进行选拔。

2018年我校招收直博生的国家重点学科及名额表

学院

学科

名额

船舶工程学院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7

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

轮机工程

3

2.“硕博一体化”

非国家重点学科工学专业的推免生若有意继续攻读我校博士研究生,可申报学校的“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项目,相关学院考核通过后需签订培养协议,项目培养期间享受直博生待遇。

3.硕博连读

在参加我校组织的推免生复试过程中,未进入我校直博生和“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亦可自愿提出硕博连读申请,通过学院组织的初选后,成为我校下一年级硕博连读生的候选人。

(二)奖助政策

推免生第一学年将自动获得1万元的一等学业奖学金;对于录取为我校直博生的推免生,第一年学业奖学金1万元,助学金每年2.3万元,助研津贴一般不低于500元/月,其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年限延长至5年。参与“硕博一体化”的推免生享受与直博生相同的待遇。

(三)国际交流

推免生在学期间在国际交流资助额度上予以政策性倾斜,博士生和硕士推免生在校期间可获得2次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博士生参会,硕士推免生享受与博士生同等待遇。

(四)提前修读

1.我校的推免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在大四的第1学期自愿申请提前进入导师的课题组。

2.推免到我校的学生可在本科生阶段的第7学期和第8学期提前选修研究生课程。学校将提供一次额外学习机会,让推免生尽早进入科研阶段。

推免生可提前参加前一年级硕士生第一外国语期末考试,达到要求的,入学后的外语课程可以免修、免考。

依托本研贯通试点改革项目,试点学科推免生可提前一年(即在2017年秋季学期初)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

3.推免生对提前所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可以再次跟随本年级硕士生一同参加考试,取成绩高的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五)我校推免生提前进入科研课题研究

我校的推免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在大四的第2学期自愿申请进入导师的课题组,从事科研工作。

(六)我院可根据推免生今后的研究方向、科研情况推荐其到国外大学或国内相关研究所或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培养。

第十八条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报本科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取消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

(一)在获得推免资格后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二)未达到本科毕业条件或未获得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教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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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