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采购活动,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科研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采购是指使用到达学校账户的科研经费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科研采购的途径主要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外协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用于科研活动需要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和产品(包括有形、无形产品)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设计、测试、化验、审计和技术咨询等。
第七条 采购项目兼有货物、工程或服务两种以上的采购对象,难以确定其归属的,按科研采购对象所占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
第八条 科研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科研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在科研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参与科研项目采购的采购决策、执行、监督工作人员;相关人员是指参与项目采购的评标评审专家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执行部门,是指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
第二章 科研采购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科研采购的管理与培训;
(二)拟定科研采购计划及方式;
(三)制定技术和质量指标;
(四)组织对供方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调查;
(五)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科研采购项目;
(六)与供应商协商合同中具体条款;
(七)组织或配合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各项目组所在学院(系、部、中心、基地,以下统称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组组长进行科研采购教育管理;
(二)指导和监督各项目组依法依纪实施科研采购;
(三)对纵向科研项目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核;
(四)对横向科研项目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批;
(五)对项目组科研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科研采购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的主要职责:
(一)归口管理科研采购工作;
(二)组织研究制定科研采购规章制度;
(三)组织科研采购管理政策宣讲和培训;
(四)组织编报财政拨款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
(五)审批纵向科研项目采购计划及方式;
(六)组织质量体系所管理的产品的合格供应商认定。
第十五条 保密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涉密项目密级确定情况进行审核;
(二)对涉密项目执行保密相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科研货物项目实施采购管理;
(二)对50万元以下采取招标方式的科研货物项目实施采购管理;
(三)对科研采购后纳入学校固定资产部分的审核与管理;
(四)对科研采购后不做固定资产部分的备案管理;
(五)根据管理权限组织项目研制所需进口设备采购的审批、上报及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实施采购管理;
(二)组织制定施工方案;
(三)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四)对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施工方案中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内容进行审核;
(二)对维修类工程实施采购管理;
(三)组织制定施工方案;
(四)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五)对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科学技术研究院制定科研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合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科研采购管理政策宣讲和培训;
(三)负责财政拨款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审核和上报;
(四)负责科研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科研采购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经过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初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三)对根据科研项目审签流程,纳入审签范围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开展科研采购廉洁教育;
(二)监督检查科研采购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三)对违反科研采购经费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章 科研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货物类科研采购:
(一)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科研货物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科研货物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立项审核。项目组实施市场采购调研及立项申报,填写《科研采购项目审批表》。对纵向科研项目,学院负责对项目组拟定的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核,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进行审批;对横向科研项目,学院负责对项目组拟定的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批。
2.组织实施。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科学技术研究院或学院批准的采购计划及方式实施采购。
(二)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科研货物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立项审核。项目组实施市场采购调研及立项申报,填写《科研采购项目审批表》。对纵向科研项目,学院负责对项目组拟定的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核,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进行审批;对横向科研项目,学院负责对项目组拟定的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批。
2.组织实施。根据科学技术研究院或学院批准的采购计划,对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对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由项目组实施采购。
(三)5万元以下的科研货物项目,由各项目组负责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工程类科研采购:
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立项审核。项目组实施市场采购调研及立项申报,填写《科研采购项目审批表》。对纵向科研项目,学院负责对项目组拟定的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核,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进行审批;对横向科研项目,学院负责对项目组拟定的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批。
2.组织实施。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依据各自职责,对科学技术研究院或学院批准的工程项目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 服务类科研采购:
(一)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科研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1.立项审核。项目组实施市场采购调研及立项申报,填写《科研采购项目审批表》。对纵向科研项目,学院负责对项目组拟定的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核,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进行审批;对横向科研项目,学院负责对项目组拟定的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批。
2.组织实施。科学技术研究院或学院根据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性质,委托相关采购执行部门实施采购。
(二)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科研服务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立项审核。项目组实施市场采购调研及立项申报,填写《科研采购项目审批表》。对纵向科研项目,学院负责对项目组拟定的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核,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进行审批;对横向科研项目,学院负责对项目组拟定的采购计划及方式进行审批。
2.组织实施。根据科学技术研究院或学院批准的采购计划,对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由相关采购执行部门实施采购;对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由项目组实施采购。
(三)5万元以下的科研服务项目,由项目组负责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 在科研总合同、任务书、批复文件或任务下达方要求中已明确规定采购单位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保密需要等确实无法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对纵向科研项目,经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保密处审核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报批后,由采购执行部门实施采购;对横向科研项目,经学院会同保密处审核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报批后,由采购执行部门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要求按质量体系运行管理的项目,须在相应合格供应商名单中选择采购单位。
涉密项目采购要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或《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的单位中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组负责实施采购的项目,应组成3人以上(含3人)的采购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评审标准,集体确定成交供应商,组织谈判过程应形成详实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采购执行部门(或项目组)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科研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科研采购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采购执行部门负责实施采购的项目,由采购执行部门组织签订合同,加盖相应合同章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组负责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组负责拟定采购合同,填写《科研采购项目合同审批表》,学院负责对采购合同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审批,加盖科研合同章并登记备案。
第五章 科研采购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保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科研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项目组和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资源配置及共享等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科研采购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项目组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与科研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组应当建立完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03〕11号)同时废止。
附表:1.科研采购项目审批表
2.科研采购项目合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