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参赛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对于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协作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创新教育氛围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正确引导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规范我校参加各类校外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的管理,依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应本着既节约开支,又要合理高效的原则,保证有限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条 应本着安全第一、努力拼搏、为校争光的精神,确保参赛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代表我校参加各类校外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的师生。

第三章 参赛赛前

第四条 涉及校内报名参赛队伍较多的竞赛,参赛前应在校内进行选拔,确定排序,由院系团委与校团委商议确定参赛队数量。

第五条 校外参赛一般安排不超过一名带队教师,参赛学生数量满足竞赛基本要求即可。

第六条 带队教师、学生出发前应由院系团委组织签署竞赛出差安全协议。

第七条 对于参赛学生比赛期间课程及考试,原则上以不耽误为准,由学生、院系团委与课程教师商议决定。

第八条 院系团委应提前至少一周根据参赛人员及竞赛情况将参赛预算报告上报。

第九条 如涉及赛前借款,院系团委需填写《出差报告单》并提前至少一周到校团委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院系团委应协助参赛师生准备参赛的校旗、条幅、视频、宣传册等宣传品。

第十一条 若参加同一赛事包含不同院系师生,则由参赛师生自行商定团队领队作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带队教师可乘火车硬卧,市内交通费实行报销票据方式。

第十三条 参赛学生可乘火车硬座(不包括动车)。

第十四条 参赛教师、学生超过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其超过标准的部分由院系或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参赛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如参赛学生在竞赛结束后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等均由个人自理,安全等则由本人负责。遇有特殊情况的,如春运无法购票的,在请示校团委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膳食住宿费

第十六条 带队教师、学生膳食费实行包干,教师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标准,参赛学生每人每天不超过25元标准。

第十七条 带队教师、学生的住宿费实行限额使用、凭票据报销。两人及两人以上(相同性别)同行每人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单人不得超过限额标准的2倍,标准参考当地快捷酒店价格标准,组委会指定住宿要求除外。

第十八条 带队教师、学生的参赛会务费按照参会通知要求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参赛人员所参加赛事已提供住宿、膳食费的则不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参赛过程中如涉及邮寄、复印、传真、作品制作、礼品、资料费等经费不得用于差旅报销,如涉及实际必须花销费用需赛前申请,在赛后报销时写明具体原因。

第六章 赛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返校三天内提供比赛新闻、图片资料,在一周内上报竞赛的总结报告并上交获奖证书、奖杯等,校团委为其出具获奖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返校后二周内报销及还款,发票真伪、是否盖印、是否连号等由出差人负责向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需将粘贴完整的“差旅费报销单”、竞赛通知及花销汇总表由院系审核签字确认出差事由、行程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校团委学生科技创新中心核定签字确认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经核实后方可自行去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赛师生需在本学期内参加“大学生科创沙龙”进行该项赛事的讲座培训。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住宿费用参考标准

类别

地区

不超标准(元)

一类

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

教师120人/天

学生100人/天

杭州、厦门、大连、青岛、西安、深圳等旅游类城市

介于一、二类之间

二类

天津及华南、中南地区

教师100人/天

学生80人/天

三类

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川渝地区、中原地区

教师80人/天

学生60人/天

江苏、浙江、广东等南方地区部分县级市

介于三、四类之间

四类

西部地区(内蒙、陕西、云贵、山西等地区)

教师70人/天

学生50人/天

备注:

1、特殊情况(如世博会、亚运会、广交会等)期间住宿上浮不在此标准内。

2、以上地区标准不包括海南及港澳台,不包括国外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