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关于印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旨在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和立项竞争前培育。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制,立项和管理遵循“引导启动、扶弱支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设立如下资助计划:

(一)自由探索计划

(二)重大项目培育计划

(三)引进优秀人才资助计划

(四)创新团队培育计划

(五)国家基金培育计划

(六)学生科技创新计划

各计划的设置及经费分配由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用额度和项目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自由探索计划主要资助各院系围绕本单位学科发展方向,自行组织项目进行科学研究,鼓励各院系组织理工结合、跨院系合作的项目,鼓励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所属青年教师申报项目。根据不同情况,每年每个院系资助不超过50万元,资助额度由年度科技工作计划会议确定。

第八条 重大项目培育计划主要围绕学校优势和交叉新兴学科,以国家(国防)重大战略需求为背景,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防)重大研究计划(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重大研究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等重大项目立项为培育目标,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每项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每年应有具备国际科技合作背景的项目立项。重点培育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九条 引进优秀人才资助计划主要用于学校引进的拥有博士学位,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青年教师,通过申报项目择优立项的方式进行资助,每年资助10项左右,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每项资助总额5-10万元。重点培育35岁以下教师申请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

第十条 创新团队培育计划主要资助以优秀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前沿性研究方向组建的创新团队,每年资助10项左右,每项每年一般不超过20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优先支持有海外学术大师领衔的创新团队。

第十一条 国家基金培育计划主要资助通过函审但未能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研究目标是下一年度全力争取获得相应国家级项目立项,研究周期1年,每项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30项。

第十二条 学生科技创新计划主要资助在校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每年资助总额50万元。

第三章 立项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申请人应为我校在职教师或全日制学生,其中教师在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专家学者。

第十四条 申请者作为负责人当期只能承担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国家基金培育计划除外),作为负责人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未经验收前,不得申请其他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自由探索计划以院长(主任)或分管科技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为项目负责人,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由若干研究课题、研究目标、研究人员及管理措施等内容构成的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校青年骨干教师支持计划(科研类)纳入本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培育计划、引进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和创新团队培育计划由各院系组织申报,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评审专家以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为主。学校国家杰出青年培育计划纳入本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基金培育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同行专家评议结果择优资助。

第十八条 学生科技创新计划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年度实施方案应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须签署《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每年在校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参加人员一般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应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计划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日常管理(学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学校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应按学校要求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学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由校团委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研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持续研究必要,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滚动支持,领导小组视项目执行情况,可直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可不予追究责任;因主观不努力等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撤销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报请领导小组在下一年度减少对该项目所在单位的经费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计划实施项目负责人制,所有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买费用,不得购置大型仪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申报检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少量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据实列支。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短期出国考察、邀请国外专家来校交流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活动所发生的国际旅费。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费用由基本科研业务费统一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偿还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年度结算。年度经费应用于年度预算支出,不得结余,否则核减下年度拨款。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15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决算手续(结余经费收回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由各院系组织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要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计划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填写结题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提交的结题材料进行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履行结题手续。对于组织严密、经费使用严谨、研究成果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增加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反之,学校将核减或收回项目经费。

第三十二条 若项目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延期结题,每个项目只许延期一次,最多延期6个月,逾期撤销项目,收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以适当形式标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字样,否则将不作为项目验收时的有效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中所涉及到的保密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