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我校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级各类学生的课程(环节)考核。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指定的实施考试的空间。
第三条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务组织管理人员等,下同)与考生组织和参加各类考试应严格遵守《哈尔滨工程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哈尔滨工程大学课程考试监考守则》。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学校各教学管理部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本部门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依据本办法,组织、监督各相关单位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是考风考纪工作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学院应建立完善的加强考风考纪工作的长效机制,院长(主任)、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学院考风考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副书记、教学副院长是具体责任人。学校将学院考风考纪工作纳入学院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及纪律处分种类
第六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应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七条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考试违规纪律处分依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考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自带答题纸(卡)或稿纸,互借计算器等文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书籍、材料、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或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九)考试后本人或委托他人找教师要求提分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考生有下列考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非开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过程中传、接、借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其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相关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资格,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保留学生违规证据;
(二)认真填写考试违规记实,载明考生违规的事实。考生违规记实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须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教师或者巡考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实的内容,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违规记实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考试工作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三)考试违规记实及相关证据材料须于考试当日送交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教学管理部门于考试违规事件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通报学生考试违规情况。学生所在学院委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和教学管理部门一起对学生的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调查材料要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学生共同签字确认。被调查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教学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出具学校处理文件。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因考试违规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应当给被处分学生出具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书,载明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处分决定以及申诉权利和期限。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因考试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其成绩记录中记载为“违纪作弊”;
(二)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三)受到记过或以上处分的,相应教学管理部门需将学生受处分情况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作为能否授予其学位的参考。
第十九条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相应教学管理部门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其学籍。
第四章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条监考人员(主、监考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主、监考教师迟到的,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主、监考教师监考时,擅自离开岗位,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事(看书、看报、攀谈、改作业、吸烟、接听手机等)的,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三)主、监考教师对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学生,不及时予以批评、告诫、制止,或发现考试作弊隐匿不报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四)主、监考教师考试未到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五)主考擅自改变考试方式(或时间)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六)主、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七)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漏收或丢失学生试卷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可给予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聘、停发当年的岗位业绩津贴或调离教师工作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或校内其他人员发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当由学校安排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填写违规记实,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由国家统一组织在我校进行的考试,严格遵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校字〔2005〕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分别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哈尔滨工程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2.哈尔滨工程大学课程考试监考守则
附件1
哈尔滨工程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不准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二、考生须携带规定证件(照片清晰的学生证或校园卡)参加考试,无证件或证件无法辨认者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考生应将证件放在规定位置,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三、考生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坐。考生不准随意离开座位,不准在考场和考场周围喧哗吵闹、吸烟、交谈等。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考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具。禁止携带具有通讯、存储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携带考试指定的书籍、资料等。
五、考生答题须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准用铅笔(指定用铅笔作答的除外)书写。答案写在规定的答题册(卡)上,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六、考试时不准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试卷上如有字迹不清楚等问题,须举手示意监考人员解决,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等。
八、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中途离场后再行返回。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考场者,须经监考人员准许和陪同。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在原座位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考生不准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不准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他人学号、姓名等信息。
十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由他人代替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以及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监考人员承担维持考场秩序和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的责任,监考人员应熟悉考场规则所列事项,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纪律,做好验证、考生身份核查工作,杜绝抄袭,冒名顶替等舞弊现象发生。
二、监考人员须佩带监考标志,主考、监考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安排考生按规定的座位就座,清点考场人数,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明确考试时间。考前检查证件,人、证不符或非考生本人,立即令其退出考场,并记录下姓名、学号及所在学院,上报相应教学管理部门。
四、监考人员在发卷之前,须彻底清理考场,桌面、桌堂内必须清理干净。不准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放在考试座位附近(开卷考试除外),禁止考生携带通讯、存储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考生如未按规定就坐或考场没清理完毕,不准发卷。
五、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的不准入场、按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准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考场者,须经监考人员准许。
六、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过程中,须在考场前后合适位置交替进行巡视。严禁在考场进行交谈、吸烟、玩手机、看书、看报等一切与监考无关的事项,不准擅自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严防考生舞弊,发现有违纪、作弊者,须保留或暂扣相关证据、材料、物品,没收试卷并标注“考试违规”标记、填写考场纪实并要求学生签字确认后令其离开考场。
八、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准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监考人员不准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提示,考生对试题印制文字不清等有疑义时,由主考教师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