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技工业先进技术研究应用中心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依托我校建设和运行的省部级及以上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针对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学科交叉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出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由我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协调解决工程研究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我校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二)审议我校管理工程研究中心的各项制度;
(三)审议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的建议;
(四)确定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职责;
(五)工程研究中心其它需提交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科技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科技处、发展计划处(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产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撰写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学校管理工程中心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组织提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建议;
(三)负责组织协调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与考核评价;
(四)负责与中心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五)审核各工程研究中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六)负责组织召开管理委员会例会和专题工作会议;
(七)负责落实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和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科技处牵头负责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其规划、申报、建设中的相关问题;组织起草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的考核评价,科研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成果申报,以及与对口上级管理部门的联系等工作;负责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的验收;
(二)发展计划处(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我校工程研究中心的整体发展规划并纳入我校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等编制和申报工作,落实工程研究中心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组织工作;协调中心运行发展与学科建设的关系;
(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设备的采购,组织工程研究中心仪器设备的共享及管理;协调解决房屋场地;
(四)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制定工程研究中心的相关人事分配制度;
(五)研究生院负责支持工程研究中心研究生培养工作;
(六)财务处负责工程研究中心的经费管理;
(七)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产业管理处)负责配合工程研究中心技术成果的中试和转移。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申报、评审、建设、验收等。
第八条 申请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支撑学科和相关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我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具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能够为项目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管理队伍和技术带头人;
(五)依托学院能够为工程研究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六)符合各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各类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必须符合相应的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指南,由管理委员会确定申报资格。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根据批准的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的指南,提出建设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建设完成后由工程研究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经办公室审查或预验收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时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根据批复制定运行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设置组织机构并制定管理制度;
(三)有稳定的研究和管理队伍,流动人员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根据需要自主公开聘任,相关费用由工程研究中心承担;
(四)依托自身能力维持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与发展;
(五)履行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的其它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对科技成果转移提供咨询,审议中心年度计划与工作总结。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上级机关批复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后,由工程研究中心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根据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需求,对工程研究中心的试运行和验收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工程研究中心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与运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和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同时上报工程研究中心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工程研究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归哈尔滨工程大学所有,同时应署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第十七条学校视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效果给予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