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平台,是培养和吸引高水平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科学实验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开展探索性、创新性和重大关键技术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领域的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办法适用于依托我校建设和运行的省部级以上科研类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校长任主任,有关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科技处、发展计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二)审批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建议、副主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四)确定各行政管理部门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任务和职责;

(五)审定学校支持各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和运行经费的政策;

(六)其它需提交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科技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科技处、发展计划处、人事处相关人员任副主任,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等相关人员任成员。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实验室的规划、申报、建设;

(二)负责组织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三)负责传达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收集和审查各重点实验室的上报材料,对外发布重点实验室的各种信息;

(四)审查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课题和运行经费使用情况;

(五) 负责组织管理委员会于每年7月和12月上旬各召开一次管理委员会例会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六)负责落实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以及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科技处,是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以及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其规划、申报、建设中的相关问题;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科研项目申报和在研项目管理,以及与对口上级管理部门的联系等工作;

(二)发展计划处,负责牵头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发展规划并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等编制和申报工作;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组织工作;

(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的采购,组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共享及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制订支持重点实验室的相关人事制度,参与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的组建工作;

(五)研究生院,负责支持重点实验室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六)财务处,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申报、评审、建设、验收、调整、拓展等。

第九条申请建立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研究工作具有优势和特色,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制定了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

(二)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和独立运行与发展的潜力;

(三)在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科研队伍结构比较合理,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作风;

(四)具有相应规模、比较先进的研究实验手段;

(五)已取得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潜在应用前景的研究成果;

(六)所依托学院能够为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七)符合各级重点实验室申报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各类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必须符合相应的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由管理委员会确定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根据批准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的指南,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由重点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办公室组织专家预验收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并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时,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各重点实验室运行时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一)重点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与研究目标;

(二)重点实验室必须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重点实验室有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自主聘任,相关费用由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重点实验室应能自行申请保证重点实验室正常进行科研的研究经费;

(五)重点实验室应将具体运行方案报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依托所属相关学院运行,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人。主任由学校提名,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学校批准聘任,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目标合同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在每个任期前与学校签订目标总合同与年度分目标合同,学校在每年年终及任期满后对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按相应管理办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学术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章程、重点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开放课题管理条例和保密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报办公室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重点实验室基金。基金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课题经费和运行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原则上主要由依托学院自筹解决。自筹经费可来源于科研经费中的发展基金和学院科研管理费,运行费不够的重点实验室,由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由管理委员会研究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提出年度开放课题,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择优支持。开放课题的管理按照各重点实验室制定的开放课题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每年至少组织2次学术交流会议。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每年12月31日前向学校上报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行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承担的项目、取得的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课题与运行管理、开放课题经费与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等)、主任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会议,听取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二条以重点实验室名义申请科研项目时,办公室负责配合科技处相关科室进行申请,项目的管理由科技处相关科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对重点实验室考核时仅统计署重点实验室名称的科技成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及校内外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定期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总结汇报和现场考察两种方式。现场考察包括抽查实验记录和召开现场座谈会。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类。评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依托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责成学院限期整改,并对依托学院进行批评。

第二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各重点实验室的考核结果可作为重点实验室当年的学校考核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与各重点实验室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发生冲突时,以各重点实验室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