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青年拔尖、创新团队、基础研究、重要方向、交叉集成”,立项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跟踪评估”的原则。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科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政策、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
第四条科研院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经费核算工作;其他各部门和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等依据职能分工完成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执行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保密、档案等负第一直接责任。直接参与项目的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负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助类别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置如下资助类别:
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
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
精品文科支持计划;
基础研究提升计划;
自由探索支持计划;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
第七条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主要资助新入职青年教师启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应贴近学校主体服务领域或所在学科主体研究方向。
第八条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主要资助符合学校服务主体领域和学科主体发展方向的团队和个人,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
第九条精品文科支持计划。主要资助经管、人文、思政和外语等学科的青年教师,围绕能够有效支撑国家、行业、地方发展战略,符合学校发展需求,有效提升学生人文素质,具有鲜明特色和发展前景的研究方向,培育国家级社科项目,形成一批特色精品文管研究方向。
第十条基础研究提升计划。重点培育已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青年项目的教师,用于深化研究内容,拓展研究方向,提升研究水平,实现从青年项目到面上项目等的提升。
第十一条自由探索支持计划。主要资助各学院凝练学科发展方向,开展自主、系统性研究,逐步提升学科研究水平,培育形成研究团队。
第十二条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主要资助围绕国家、国防重大需求,以及瞄准未来具有发展潜力和引领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新兴方向。凝练科学问题,开展前沿探索、学科交叉和重大技术攻关,为争取五类国家科技计划以及与之相当的国防重大重点项目打基础,培育长江、杰青等拔尖人才。适度向船舶与海洋工程先进技术研究院、核安全与先进核能技术研究院、中国制造与国家安全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和各类国家及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的青年教师倾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等。各计划项目组织部门负责本计划项目资助管理体系设计、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并配合科研院完成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总结工作及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数据填报工作,各组织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级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对拟申报的项目负审核责任。
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项目的申请人应为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者在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专家学者。申请者作为负责人当期只能承担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作为负责人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请其他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由人力资源处和科研院共同组织,人力资源处确定资助人员范围,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研究内容及研究计划,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执行。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精品文科支持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项目申报,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并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需要,提出推荐项目,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基础研究提升计划和自由探索支持计划由各学院组织,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科研院备案,每年根据学校确定经费额度拟定实施方案,报科研院审核通过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开展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执行按照年度“预算总额定量、超总额立项、先论先批先执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因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学校撤销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个项目单独设账,对1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学校逐步探索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配比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应按年度核拨经费逐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各计划项目组织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把关,经费使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报各计划组织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按照学校科研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资助期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项目各年度结余经费收回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项目各年度未使用经费指标收回。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要对各计划项目结题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计划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填写结题意见。
第二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须以适当形式标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字样,否则将不作为项目验收时的有效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坚持民主公开透明,直接负责立项的相关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如学校机构设置发生调整,相关职能及职责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科字〔2010〕44号)、《关于成立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校字〔2010〕31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校科字〔2013〕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冲突,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