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聘用人员和在读学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对相关概念作如下定义:
(一)本办法所涉及“科技成果”系指我校职务技术成果,即学校聘用人员和在读学生完成学校承担的科技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名义,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已经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软件著作权和其他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等。在已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基础上,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对原成果进行升级、改造,若实施转化,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指成果的应用、转移和产业化等类型。“成果应用”是指该成果在其他科研项目、样机、装备、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有偿使用,一般指单件单次应用;“成果转移”是指成果权益归属的有偿变更,含转让和许可等一次性交易;“成果产业化”是指以该技术成果为基础,组建企业,开发产品,进行市场销售。
第四条 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适用本办法:
(一)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或许可实施科技成果;
(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实施转化;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法方式。
第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科技成果形成后,由科研院进行校内备案登记,实资处进行产权备案,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的主要职责如下:
科研院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筛选、登记和维护;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对外推介,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凡不涉及学校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由科研院负责组织实施。
实资处负责科技成果产权备案;核准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定价;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办理学校对外投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经委会负责审议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中对外投资、技术转让和许可事项;组织和初审科技成果产业化相关事项、材料,提交校内相关部门会签、审批和学校相关会议决策等。
财务处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建账及投资的具体账务操作。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制定在读学生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相关管理办法。
院系对成果完成人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化申请签署意见,支持和协助成果完成人和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资平台,代表学校对外投资;负责联合国内外产学研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要求,积极促进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对全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参股企业依照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
第九条 不涉及学校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程序为: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科研院,科研院负责组织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校内审批程序为: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经委会,由经委会负责转化方案、价值评估、技术入股、可行性分析等材料的组织或初审并提出审批意见,科研院、实资处对科技成果权属、价值核准提出会签意见并进行适当公示,最终经学校批复后实施。
第十一条待转化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其中,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的,应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军品科研成果向民品市场技术溢出,原则上不支持军品科研成果小批量生产类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转化事宜由校长办公会决定,300万元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院系应采取积极措施,制定相应配套政策,积极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为鼓励和支持师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作为教职工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作价投资的股权收益等。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应用和科技成果转移中,转让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10%作为学校收益,部分用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20%作为院系收益,主要用于推进院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70%奖励成果完成人。
第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50%-90%奖励成果完成人用于企业股权,其余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用于企业股权。涉及学校重要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果完成人和学校用于所创办企业的股权之和原则上应占该企业总股权的50%以上。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科研团队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成果完成人根据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内部协商决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学校奖励的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学校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实资处会同相关部门代表学校对成果归属行使裁定权。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技术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单位或个人擅自实施或者变相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属侵犯学校权益的行为,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参与人应遵守学校保密规定,加强国家秘密以及学校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密工作,如发生失泄密行为,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通过法律手段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二)未能履行合同,因我方过错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三)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四)未经许可,私自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技术资料;
(五)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经学校正式批准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按原会议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