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

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字〔2012〕13号

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2年预算执行工作的通报》(工信厅财〔2012〕28号)等文件精神,学校修订了原《哈尔滨工程大学预算执行管理办法(暂行)》(校财字〔2010〕9号),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哈尔滨工程大学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

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2年预算执行工作的通报》(工信厅财〔2012〕28号)等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情况可以较客观地反映学校的管理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是提高学校办学效益与水平的重要抓手。预算执行结果直接影响学校的财政绩效拨款,事关学校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直接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预算,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基本支出,是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类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水、电、暖、办公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类专项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率”是反映预算执行进度的指标,包括当年执行率和总执行率,用百分比表示。

当年执行率:是指截至考核时间点实际支出数(含借款)占当年下达预算指标数的比率。

总执行率:是指截至考核时间点实际支出数(含借款)占当年可用预算(上年结转预算指标与当年下达预算指标之和)的比率。

第五条 为加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上级主管部门按月考核并通报当年预算执行率,要求每月末的当年预算执行率应达到序时进度〔第N月序时进度=(N÷12)×100%〕,对达到序时进度的学校给予绩效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部门”,是指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和预算并下达校内计划和预算的部门,包括财务处、发展计划处和科技处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管部门”,是指负责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校内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在“分管部门”指导下具体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的相关部门和院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在“分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指导下具体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的相关部门和院系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直接负责人。

第十条 依据分管部门不同,将项目划分为四大类:

(一)土建工程类项目,是指发展计划处及财务处下达的由基建处分管的建设工程计划及预算项目,包括新建建筑、建筑维修项目以及条件保障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项目中的土建工程(含公用设备工程)等,该类项目的分管部门为基建处。

(二)设备工程类项目,是指发展计划处及财务处下达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分管的设备工程计划及预算项目,包括实验室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条件保障建设中的设备工程(含工器具、家具),以及办公、教学设备(含工器具、家具、图书)等,该类项目的分管部门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三)科研类项目,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科研项目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等,该类项目的分管部门为科技处。

(四)其他类项目,是指发展计划处及财务处下达的学科专业软环境建设、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奖助学金以及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等财政项目,该类项目的具体分管部门为研究生院、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涉及预算执行工作的分管校领导组成。

各位分管校领导负责分管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要将预算执行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每月召开预算执行工作专题会议;负责具体落实校长办公会关于预算执行工作的重大决策;全面指导、协调和监督预算执行工作;审批“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见附件1)和“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调整计划”(见附件2);拟定预算执行奖惩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预算执行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发展计划处、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宣讲有关预算执行的财政政策、法规;负责每月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工作例会;负责协调预算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负责汇总、复核、报批“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调整计划”;负责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在办公系统上发布上月预算执行率信息,同时,将上月预算执行率信息报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部门;负责向工信部报送月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分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调整计划”,组织、协调分管的预算执行工作,落实学校预算执行工作要求,指导和帮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预算执行工作;组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调整计划”,审核后上报预算执行工作办公室;及时掌握预算执行率信息,并确保分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知尽知。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预算执行工作,承担预算执行工作的主要责任;按学校要求与分管部门共同制定“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遵照批复的“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使用资金;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切实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和效益;未完成“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向分管部门报送未达到计划预算执行率的原因说明,并提出下一步加快预算执行的措施。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申报精细化。预算申报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计划部门、分管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项目预算的评估和可行性论证,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提高预算精细化水平,方便预算执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分年预算,做到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的平衡。

第十八条 编制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每一笔计划必须明确“分管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每年12月份,计划部门将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下达各分管部门,分管部门组织分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填报“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预算执行工作办公室经综合平衡,完成“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的编制工作,报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每年1月上旬,发展计划处将计划下达给分管部门;科技处办理科研项目拨款手续;财务处拨付预算指标。

(三)每年1月份,预算执行办公室将预算执行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批复给分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奖惩依据。

(四)对于追加的项目支出,计划部门应在收到追加预算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或预算下达各分管部门。

分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分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编制完成“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经预算执行工作办公室报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执行并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调整。年度中间,对“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原则上不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每年9月份,分管部门集中提出“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调整计划”,由预算执行工作办公室复核后提出意见,报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保证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分管部门审核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申报的“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时,应以序时进度为基准。原则上除土建工程类项目和奖助学金项目外,“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中的月度执行率不得低于序时进度。

高等教育项目的(含修购专项、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奖助学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基本科研业务费等)“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须满足3个时点要求方能上报,即:5月末达到45%、8月末达到70%、11月末达到95%。

第二十一条 加大资金调控力度。对预算执行率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预算执行时点要求的项目,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未执行的额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计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工信部上报调整方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备用项目库。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计划部门要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20%的比例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修购专项、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等项目的备用项目库,由预算执行工作办公室报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奖惩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奖惩依据。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及“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调整计划”是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奖惩原则。谁分管,谁负责,分类奖惩,分段奖惩,责任落实。每年设三个奖惩考核时间点,即6月末,9月末和12月末。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上级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和学校实际预算执行情况,拟定年度预算执行奖励总额度,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预算执行奖励用于奖励预算执行措施得力、资金安全、支出均衡、效益突出的有关单位(含计划部门、分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计划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学、及时、完整下达计划和预算,未按规定下达计划和预算,部门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校级荣誉的评选,部门不得参加当年校级集体荣誉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分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对分管预算执行工作负责。年末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校级荣誉的评选,部门不得参加当年校级集体荣誉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奖励措施。

(一)对于6月末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学校通报表扬。

(二)对于9月末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学校通报表扬并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年度追加预算的申请。对于当年执行率(含各类项目支出)排名前三的责任单位(院系),增加下一年责任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增长的比例分别为10%、8%和5%。

(三)对于12月末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当年执行率(含各类项目支出)排名前三的责任单位(院系),增加下一年责任单位日常办公经费预算,增长的比例分别为20%、15%和10%。

第二十九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惩罚措施。

(一)对于6月末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学校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警示。

(二)对于9月末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学校通报批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当年校级集体荣誉的评选,并暂停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年;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校级荣誉的评选,不得作为当年限额申报科研项目的候选人。

1.对于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学科专业软环境建设类项目,学校收回未执行预算,另行统筹安排。

2.对于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设备工程类和科研类项目的责任人,限制责任人考核项目以外的所有科研项目支出(具体限制措施由预算执行工作办公室报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3.学校根据各责任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情况,按未执行预算比例扣减责任单位下一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

(三)对于12月末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学校通报批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当年校级集体荣誉的评选,并暂停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年。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校级荣誉的评选,不得作为当年限额申报科研项目的候选人。

1.对于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学科专业软环境建设类项目,学校收回未执行预算,另行统筹安排。

2.对于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设备工程类和科研类项目的责任人,限制责任人考核项目以外的所有科研项目支出(具体限制措施由预算执行工作办公室报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3.学校根据各责任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情况,按未执行预算比例扣减责任单位下一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

4.对于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责任单位未执行预算的比例,扣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业绩津贴。按直接责任人未执行预算的比例,扣发直接责任人当年业绩津贴。

第三十条 在提高预算执行工作效率的同时,各分管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依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学校将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考评,切实保证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经发现存在“小金库”、“库款搬家”和“突击花钱”等违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预算执行奖励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工程大学预算执行管理办法(暂行)》(校财字〔20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2: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表、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