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科技创新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技创新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学生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创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经费的主要来源:

1. 学院划拨专项经费。

2.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 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科技创新经费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统一管理。资助学院教师、学生进行科技创新项目研究。

第四条 我院在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学院立项。执行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项目库实施办法》。

第二章 差旅经费

第五条 校外竞赛申请人需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赴校外参赛经费申请表》,填写完毕指导老师签字后,一式三份经由院系团委上交校团委。

第六条 经校团委审核通过,在网站进行公示,方可由院系团委带队参加校外竞赛。

第七条 竞赛过程中差旅费资助原则:报销往返路费、当地住宿费用、作品运输费用。教师实报实销。学生补助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国内竞赛参赛管理办法(2013)》,其他费用的发票正常粘贴,如果超出补助部分由参赛队伍核销,低于补助金额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第八条 参赛过程中涉及竞赛展示宣传品制作等费用应按照竞赛通知的要求,进行赛前申请。

第三章 项目制作经费

第九条 项目库立项评审为重大型项目并中期检查和结题为优秀,学院将推荐该项目进入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第十条 重大型项目并中期检查和结题为良好或中等,学院将推荐该项目进入校团委重大型立项。

第十一条 重大型项目并中期检查和结题为合格,项目制作经费比例为4:3:3,学院资助40%,指导教师承担30%,参赛学生承担30%。

第十二条 普通型项目学院推荐进入校团委普通型立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报销程序为项目指导老师审核发票无误后上报学院团委整理备案;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字,财务处报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购置器械须由实验室管理,指导教师管理本项目经费使用,学院监督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经费报销:材料费、元器件费、制作费、实验费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需要附加项目制作使用明细,报销范围须符合校财务处报销规定。

第十七条 经费报销物资验收单第二联存根须交学院团委存档。

第十八条 下列开支不能报销:

1.招待费,包括礼品费和餐费;

2.出租车费;

3.订报刊费、电话费及购买电话磁卡费;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各类校内外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中指导教师,参照《动力学院科技创新指导教师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各类校内外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学生,推荐入围校创新标兵,同时评选学院创新之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团委研究解决。

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

2014年1月9日

附件1: 哈尔滨工程大学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项目库实施办法

附件2: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国内竞赛参赛管理办法(2013)

附件3:动力学院科技创新指导教师考核办法